老陈家的儿子结婚前,老两口掏出全部积蓄,全款给儿子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当时亲家还夸老陈实在,说嫁过来就有现成的房子住。谁也没想到,儿子婚后没几年就闹离婚,儿媳提出:房子是婚后一起住的,应该有她一半。
老陈急得睡不着:这套房可是老两口一辈子的血汗钱,真要分出去一半?
一、答案先说:房子归儿子,儿媳无权分
按照法律规定,婚前父母全款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房屋,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子女结婚后,这套房也不会自动变成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这套房归出资方子女所有,配偶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为什么?因为婚前父母出资,法律默认是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加上房子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没有婚后还贷,房屋的产权和出资都清清楚楚属于子女个人。老陈的儿子和儿媳结婚才一年就闹离婚,儿媳向高唐县法院起诉离婚,要求离婚并分割这套房产。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认定该房产属于小陈婚前父母出资,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属于小陈婚前个人财产,所以驳回了女方要求分割房产的诉求。
二、两种变化,结果就完全不同
变化一:房本上加名了。如果儿子婚后把儿媳的名字加到了房本上,性质就变了,这属于把个人财产赠与配偶,房子很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儿媳有权分走份额。
变化二: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如果父母买房时就当着两家人说,这套房是送给小两口的,并留下证据,同样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三、加名之后还有救吗
有读者会问:名字已经加了,还有补救空间吗?高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也经常遇到这种要求分割房产的纠纷。这种情况和前面讲的小陈的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房本加上女方的名字产权性质发生了变化,女方对该房产具有了所有权,离婚时可以要求按共同财产分割房产。当然在实际判决中还要看女方对该房产的贡献度、结婚时间长短等情况综合判定女方分得该房产的份额。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给予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再结合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等情况确定是否补偿、补偿多少。
所以,加名不等于百分之百被分走一半,但主动权已经不在自己手里,结果取决于法官综合裁量。与其事后补救,不如事前想清楚。
四、给全款买房父母的提醒
全款买房的父母,守住这三条,基本就守住了这套房:房本只写自己子女的名字;不轻易加名;不要口头承诺房子是送给小两口的。做到这三点,这套房的归属就稳稳的。
任希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