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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某与A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庆|时间:2020年06月20日|3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旺苍民初字第1314号 原告:蒲某X,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10日,中专文化,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实习律师, 被告:AX,女,汉族,生于1987年11月2日,初中文化,农村居民, 原告AX与被告B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X及其委托代理人B、C与被告D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X诉称:与被告BX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现就离婚、子女抚养、债务不能协商一致,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女A、蒲某乙由原告B抚养,被告AX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用2000元;家庭债务40000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 被告A辩称:原告BX所诉不实,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AX与被告BX于2004年相识并恋爱,此后,被告AX另有一段婚姻生活,并于2010年离婚,开始与原告A同居生活,2011年3月21日在旺苍县XX登记结婚,2011年10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A,婚后,原、被告在四川省广元市居住生活,原告AX从事驾校教练职业,被告A在家照顾子女,2014年7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A,2014年5月之后,被告AX与原告BX发生纠纷,2015年8月7日,原告AX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AX与被告BX在婚前认识并恋爱多年,相互了解,感情基础好,婚后共同生活,养育子女,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在婚姻中,夫妻双方都应该相互忠实,并相互关爱,保持夫妻间的交流通畅,发生纠纷时应当及时沟通以消除隔阂,夫妻双方均应当切实履行家庭义务,为了子女健康成长而尽到父母的责任,原告AX与被告BX若能摈弃前嫌,注重对家庭和子女的责任,夫妻是可能和好的,因此,原告AX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A与被告BX离婚,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母新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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