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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院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常识百问百答(2017)21-30

发布者:字美军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451人看过

21.问: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责任?

  答:《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2.问: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加倍部分债务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23.问:被执行人出现未如实报告财产等情形将承担什么责任?

  答: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24.问:罚款有没有限额?

  答:有,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为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25.问:执行中,对执行员依法履职的要求是?

  答: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按规定着装。

  执行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等纪律规范,严格遵守法官的职业道德,依法、公正、廉洁执行。

  执行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

  26.问:关于执行人员的回避?

  答: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份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按受本案申请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或者执行程序代理人的;

  (四)为什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或者执行程序代理人的,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的。

  27.问:执行过程中,双方如何达成和解协议?

  答: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就应采用书面形式,执行员应当将和解协议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双方达成协议后,申请人请求中止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和解协议有效并且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28.问:达成和解协议后,什么情况可以恢复执行?

  答: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恢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人民法院决定恢复执行的,应告知各方当事人,并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

  29.问: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百五四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0.问:人民法院采取搜查措施时对搜查人员有哪些明确要求?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497条规定,搜查人员应当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工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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