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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离婚诉讼实务|“形式婚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与抚养权分配问题探讨

发布者:吉磊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1079人看过

形式婚姻一般是指男女双方为实现以“结婚”为前提条件的特定目的而举行婚礼或完成婚姻登记手续,但"夫妻"双方在身体上、人格上、经济上均保持独立的特殊婚姻关系。男女双方缔结形式婚姻的目的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为实现升迁、买房、办移民或从事地下工作等特殊目的。实践中不少彩虹群体(同性恋群体)或迫于社会和家庭压力,或出于生育子女的需要往往也会选择缔结“形式婚姻”。由于形式婚姻缔结双方从一开始就是缺乏情感基础的,且大部分人在缔结形式婚姻前没有签订“婚前协议”的意识,因此后期容易就“财产分割”与“抚养权分配”问题产生纠纷,甚至走到“对簿公堂”的地步。本文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案例就彩虹群体缔结“形式婚姻”的效力、“形式婚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与抚养权分配、《形婚协议》的效力、人工辅助生殖与代孕等特殊情形下的抚养权分配问题进行探讨!

1.“形式婚姻”的法律效力

通过梳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形式婚姻”案件的相关判例,我们能够发现人民法院倾向于认为同性恋群体之间虽迫于社会压力而缔结婚姻关系,但只要双方在民政部门完成婚姻登记手续即确立夫妻关系,夫妻双方均须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正如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涉及同性夫妇的离婚判决书中表述的那样,同性恋者除在性取向上与普通人有差异外,其他身体机能、心理正常,但基于传统的习惯和民俗,同性恋者往往迫于外界的压力往往与没有感情的异性结婚,不仅严重影响了婚姻质量,而且也致使同性恋者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处于社会边缘地带和法律的边缘。对原、被告所选择的性取向,本院予以理解,但因原、被告已通过合法登记的方式成为夫妻,故其双方的离婚应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不应因其性取向特殊而有不同。

2.“形式婚姻”中的财产分割

关于“形式婚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问题,目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并未作出特别规定,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形婚纠纷”案件时往往以正常离婚案件的逻辑来审理,即除男女双方在婚前签订《形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原则上按照“共同财产制”有关规定进行财产分割。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缔结形式婚姻前缺乏签署书面《形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的意识,仅仅通过口头方式约定“各自生活、互不干涉、各自挣钱,各自开销”。这种口头约定因为无法做证据保全,难以证明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所以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在笔者曾代理的一起“形婚离婚”案件中,男女方均是同性恋者,但女方(女同性恋)直接在庭审中矢口否认自己是同性恋者,并谎称男方隐瞒自己的性取向“骗婚”,要求认定男方为过错方,不仅要分走男方一半财产,还要男方向其支付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

笔者认为“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强烈建议大家在缔结形式婚姻前签订一份书面的《形婚协议》,就财产所有制、彩礼礼金、孩子抚养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

3.《形婚协议》的效力

读到这里很多小伙伴或许会有疑问,《形婚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从人民法院审理形婚案件的判例中能够看出,《形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婚协议》实际上就是《婚前财产协议》的一种,只不过相较于一般的《婚前财产协议》,《形婚协议》会考虑到形婚过程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并且将这些特殊情况在协议书中加以明确。

笔者提醒大家的是,《婚前财产协议》原则上仅能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涉及到“人身关系”的约定,例如孩子抚养、父母赡养、夫妻继承、人工辅助生育等内容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例如在一起涉及“形式婚姻”的案例中,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登记结婚,虽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但双方缔结婚姻并无感情因素,纯属履行双方签订的《形式婚姻协议书》的结果。该协议书形式上为男方与两女性签订,内容上除共同生育子女一项外,排除了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的财产、身份等权利义务。现行法律制度下的婚姻允许夫妻各方财产分别所有、债务各自负担,但绝不接受仅缔结婚姻,而抛弃基于婚姻而产生的身份关系上的权利义务。但即使如此,我还是建议大家把这些内容写进协议,因为只要这些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侵害第三人利益,并且双方都愿意自觉遵守,法院一般还是会尊重当事人意愿。

例如在上述形婚案件中,法院虽然在判决书中确认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无效,但最终还是尊重原被告在协议中关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在判决书中法官表述道,原告与被告签订《形式婚姻协议书》及《离婚协议书》中,男方均放弃了对所生子女的直接抚养权,本案虽不能确认两份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协议书内容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真实意思。因此,本案就所生子女抚养问题,确定由被告直接抚养为宜。最后笔者想说退一万步讲,即使最终协议里涉及“人身关系”的内容被认定为无效,并不会影响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部分的效力。

司法实践中如果形婚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发生争议,笔者建议大家一定要将双方是形式婚姻的情况向法院如实陈述。因为即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形婚协议》,无法直接证明实行“分别财产制”,但我们从男女双方缔结形式婚姻的目的来看,双方形婚的主要目的在于向父母和社会隐瞒“性取向”,因此双方在生活上、人格上、经济上应当是彼此独立的,没有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必要。

4.形式婚姻解除后的抚养权分配问题

关于同性恋父母子女抚养问题之解决,目前尚无先例模式可循,亦无成文法条指引。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院一般在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分配问题时,仍坚持未成年子女权益最大化之原则,按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之原则来确定。基于此,法院会综合比较双方当事人的抚养条件:如各自表示抚养子女愿意、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及来自家庭父母的帮助等最终确定孩子抚养权。所以形婚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应当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各方面因素,如思想品德、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生活作风等,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在子女抚养条件基本相同情况下,可优先考虑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愿意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该“能力”审查应当全面。

5.辅助生殖与代孕等特殊情形下的抚养权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在形婚离婚案中,孩子抚养权分配也会面临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形婚夫妇大多会选择通过“辅助生殖技术”或“代孕方式”生育子女。在“代孕方式”中如果女方未经历十月怀胎,并且相关费用均由男方承担的情形下,仍教条适用“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条款则与公平原则相悖,而是应当坚持未成年子女权益最大化之原则,按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之原则来确定孩子抚养权人。

写到最后,最后大吉律师想跟大家说两句心里话,婚姻是爱情和责任的综合,是生老病死,是油盐酱醋,没有婚姻能够超然于此,形式婚姻也不例外。经营婚姻不仅需要爱情更需要责任、包容和耐心,希望各位有缘缔结形式婚姻的小伙伴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体谅,不轻言放弃,共同经营好属于你们的小家庭!如果您有不清楚的问题可以致电13162506055,我将为您提供免费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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