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的缔结
钱钟书先生曾经说过“婚姻就像一座围城,城外的人拼命想冲进来,城内的人拼命想冲出去”。婚姻关系的缔结是一件神圣的事情,就法律层面而言我们国家实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原则,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结婚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自由,更禁止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但是男女双方结婚也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一方面,必须达到国家法定的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另一方面,不能有禁止结婚的疾病以及不能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符合以上条件才能登记结婚。就婚姻登记而言,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双方共同到男女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等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虽然法律规定了诸多的关于结婚的条件,但是在婚姻登记前男女双方也需要一段时间来相互了解,避免因为婚前缺乏深入的了解而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男女双方虽然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但是却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形成了所谓的“事实婚姻”。对此,我们国家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这里的分水岭主要就是我国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施行。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我们在处理离婚纠纷的案件中,一定要区分是属于事实婚姻,还是属于同居关系,这里涉及诸多问题,我们将在其后逐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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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婚姻关系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