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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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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赠与给“小三”“情人”的财物,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

发布者:周遥远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473人看过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出轨,将财物赠与给第三者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能否诉请要求第三者返还财物,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也存在部分分歧,今天整理以下较为主流的法院裁决观点供大家参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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