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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致人死亡,司机获刑9个月!

作者:申瑜律师工伤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76次举报


汽车是大家主要代步工具,开车门是每日都要做的,但是大家真的会开车门吗?不掌握正确开门方式,一不小心,可能就会上演“开门杀”,成为“罪犯”。近日,如东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开门杀”交通肇事案件。案件被告人吴某在将汽车停放在泊位后打开车门正欲下车上班,哪知一瞬间,车门和泊位旁经过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电动车驾驶人死亡。如东法院最终以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19日,被告人吴某驾驶小型轿车,头东尾西停放在如东县X354线某路段道路北侧停车泊位,吴某在打开左侧驾驶室车门的时候,遇有被害人桑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桑某受伤后于当日死亡。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开车门看似小事,但是稍有不慎引发的事故造成的损伤一般都很严重,因为汽车旁通过的电动自行车车速一般较快,且电动车驾驶人的安全保护措施有限,无法抵挡车门的迎面撞击,往往车毁人亡。司机朋友上下车之前,应当通过后视镜及车窗玻璃等仔细观察周围情况,在确保周围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再打开车门,避免“开门杀”交通肇事。毕竟“开门杀”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更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实不少人潜意识中都认为交通肇事犯罪是在车辆行驶时发生,汽车没有发动行驶,仅仅打开车门也构成犯罪吗?其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上班心切,违反了该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下车没有注意观察,随意开车门妨碍了他人在道路上行驶且致人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此倡议各位司机朋友,打开车门需谨慎,多一分细心,少一分危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如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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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山西-长治
  • 执业单位:山西健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420********71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