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公司取得向蓝天公司(化名)供应软件的中标通知书,并与蓝天公司签订了协议书。
青山公司为履行该协议书,与绿水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青山公司向绿水公司采购软件,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部合同款50万元。合同尾部有两公司加盖的公章,青山公司落款委托人代表处有张某签字。后绿水公司直接向业主方蓝天公司供应了货物。
现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青山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故绿水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青山公司支付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青山公司辩称其并未与绿水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且合同中的公章不真实,张某亦非其公司员工。为证明其主张,青山公司申请对公章进行鉴定,显示合同中公章与样本并非同一枚印章;青山公司还提交了员工花名册,显示张某并不在员工名录中。另询问蓝天公司,其表示已收到全部货物,与青山公司的协议书由张某持中标通知书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