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7月6日,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36万元的价格购买徐某 位于武宁县西海大道7号16栋2单元XX室房屋(面积116.36平方米)一套及9号车库一间。因被告一直未与委托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故原告要求委托律师,向武宁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涤除抵押权,为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追过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该案起诉后涤除抵押权,顺利办证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7月6日,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36万元的价格购买徐某 位于武宁县西海大道7号16栋2单元XX室房屋(面积116.36平方米)一套及9号车库一间。因被告一直未与委托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故原告要求委托律师,向武宁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涤除抵押权,为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追过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该案起诉后涤除抵押权,顺利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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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某诉被告谈某某 民间借贷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