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甲某与乙某是朋友关系,2019年1月—2019年8月期间,乙某找甲某多次借款,甲某通过微信转账一共向乙某出借款项一共12万多元,期间乙某偿还借款7千多元,其仍拖欠甲某11万多元及利息,甲某多次催促,乙某均认账不还款。乙某与丙某为夫妻关系。无奈之下,甲某将乙、丙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乙、丙二人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判决被告乙某、丙某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甲某清楚本案的借款本金、利息。
代理经过:我所律师代理本案的原告后,向当事人了解案情,获悉乙某使用的微信财付通账户可能是乙某的妻子丙某的实名认证信息。所以我方在起诉时将乙某、丙某一同列为本案的被告,。我方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梳理后,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借贷的合意;2、微信转账记录,证明甲某有实际向乙某出借涉案款项;3、乙某出具的案涉部分借款的借条;4、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乙某、丙某为夫妻关系;5、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前往深圳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乙某使用的微信财付通账户实名认证信息,该账户实名认证信息为乙某妻子丙某的身份信息。
法律分析:本案是熟人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双方借贷的合意,二是出借行为有实际发生。另外,本案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结合本案来说,涉案借款发生在乙某与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某使用丙某的微信账户向甲某借款,涉案借款亦转入该微信账户中,据此法院认为本案借款是乙某、丙某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具有较高的可信性,因乙某、丙某收到法院传票后未出庭、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认定涉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建议:在我们的经验中,纠纷常发生在熟人之间。在即时通讯以及金融工具越来越发达的今天,实时转账变得越来越方便,熟人之间的借款大多数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出借。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或借条时,当发生纠纷,需要证明借款事实时,保存在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便成为极为重要的关键证据,直接决定案件的胜败诉。另外,对方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是否经过实名认证?实名认证的信息与借款人是否一致?也是出借人需要考察的一个方面,如果实名认证信息与借款人不一致,当发生纠纷时,实际借款人否认是其本人借款,那么原告需要进一步举证,加大了举证的难度。
律师在此建议:1、不要随便清除微信的聊天记录,以备不时之需;2、出借金钱时,核对对方账户认证信息与借款人姓名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