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办理第二审案件中,为了达到一个尽量满意的结果,会尽一切努力让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因为开庭审理案件,法官对案件的直观认识更强,更能充分听取当事人、辩护人和检察官的意见。这种情况下,法官更有可能改变一审的判决,辩护方更有可能获得一个尽可能好的结果,但是基于司法资源配置的局限性,大量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仍然以书面审理为主,二审法官只是简单的提讯,接受书面的辩护意见,这种情况下维持原判的概率很高,那么什么二审案件可能开庭?开庭后主要针对什么问题进行展开?
首先是二审案件开庭的范围,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这类案件比较宽泛,因为任何二审案件只要不服事实认定的某一部分就可以适用,所以也是我们辩护方提出开庭申请的主要理由,但这一理由二审法院的把握也有极大的裁量权,如果二审法院认为案件主要事实已经查清,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还是围绕案件定性的争议,那么案件有可能还是不会开庭。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是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无论如何在二审都要开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如果属于事实定性的争议就应当开庭,如果不属于事实定性的争议,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也就是说一般应当开庭,除非存在特殊的情况。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其次是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之后人民检察院有1个月的时间阅卷。开庭后的程序是重点围绕对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宣读第一审判决书可以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和判决主文。法庭调查应当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的证据都进行,对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直接确认,如果是多人的案件,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但同案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如果是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对其中事实清楚且无异义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案件审理的其他举证质证,法庭发问法庭辩论程序,仍然比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必要时证人也可以出庭,在二审的庭审之前也可以召开庭前会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