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一审案件如果判决有罪或者比较重的刑罚,当事人往往会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而如果没有支持检察机关的起诉或者判决比较轻的刑罚,检察机关也有可能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本文将向大家介绍一下二审裁判结果会有哪几种可能性。
根据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而且对案件要进行全面的审查,不局限于上诉和抗诉的内容,二审一共会出现三种情况:
第一种比较简单,也是比较常见的,就是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但在实践中我们遇到过这种情况,就是虽然维持原判,但认定的事实仍然与一审的事实存在出入,并不是完全认可一审认定的全部案件事实,这一般出现在整体事实较为清楚,认定罪名没有问题,量刑也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比如我们办的案子中,就仅仅对上诉人实得赃款部分模糊化的表述,这种情况在后期赃款追缴执行时,可以提出异议。
第二种是直接改判。分为两类,第1类是应当改判的情形,这类案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既然事实认定部分没有争议,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应当直接改判,第2类是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可以在查清案件事实后改判,这一般也针对事实争议较小的案件,通过二审开庭确认一下案件事实,就可以直接改判,如果事实部分争议较大,有比较大的概率还是会发回重审。
第三种是发回重审,也分为两类,第1类是可以发回重审的案件,这一类案件与直接改判的案件种类重合,即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而且一般事实认定争议较大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这类案件发回重审,原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2类是应当发回重审的案件,主要是针对以下程序问题,一是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二是违反回避制度的,三是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五是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比如违反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或者职权管辖规定的,上面几种情况都是以影响案件公正审判为前提,如果不存在这一影响,程序问题基本只会被视为程序瑕疵,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也就是说不能独任审判,也不再适用简易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也可以上诉、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