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需要注意的是,监察委调查的案件,在调查阶段律师不能够介入案件,只有当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才可以介入。
实践中很多家属认为等到法院开庭审理时,再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也不迟,这种心态非常普遍,但是却是极其危险的,因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诉讼的程序是不可逆的,时机一旦错过就不会再重来,比如在侦查阶段,我们把刑事拘留和审查逮捕的37天时间,称为“黄金救援37天”,这是因为取保候审在这37天是非常容易成功的,而且对后期的案件结果都会有重大影响,再比如,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有机会将指控的一个重罪变为轻罪,将指控的数罪减少几个罪名,将指控的犯罪数额进行降低,甚至包括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样的时机,如果这些时机一旦错过,会对后期的辩护工作带来诸多困难。刑事案件与其他类型的案件不同,涉及到的是对人非常重要的自由和生命的问题,因此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越早,作用会发挥越大,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案件后,可以对嫌疑人和家属进行法律规定的讲解,可以告诉嫌疑人相关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尽早的帮助嫌疑人保护自己的权益,也为案件后期的辩护工作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