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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告人要如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发布者:花璐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5308人看过

众所周知,被害人谅解对于案件定罪量刑和程序进展都很重要,那么,如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的谅解作用究竟有多大,本节为大家进行简要的介绍。

首先是关于谅解的作用。在程序方面,有时如果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一审阶段是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素材程序的案件处理会比较快,而且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上会更加轻缓,比如,获得谅解会加大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在案件实体处理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型的30%以下,也就是说,谅解这个情节可以减少10%左右的量刑,这10%不只是量的区别,有可能就导致发生质的变化,比如,加大人民法院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可能性,甚至加大了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从而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的可能性。

从上面的角度看,谅解很有必要。但是我们也需要正确的看待,被害人出具谅解,仅仅是增大了人民法院定罪,免于刑事处罚,或者人民检察院酌定不起诉的可能性而已,并不意味着这一结果必然发生,仍然需要结合案件情况予以综合评价。

其次,是关于如何达成谅解。这需要当事人与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进行沟通,沟通的过程包括出具谅解书,协商赔偿金等,如果双方达成一致了,就会签订谅解协议,并由被害人签署谅解书,这其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就是赔偿金的协商,配赔偿数额往往会高于被害人的直接损失,相当于有一部分是给被害人的补偿,这个补偿金没有确定的数额,有的被害人因此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也不缺乏个例。因此,各方都需要正确看待谅解这件事,作为被告人,如果觉得被害人索要的钱款超过自己的承受能力,一定不能过与勉强,毕竟上面也说了,谅解书只是情节的一环,对于案件的走向不一定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作为被害人,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力,而有借此敲竹杠的心态,毕竟,自己的直接经济损失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其余部分,包括精神损失都没有支持的法律依据,同时,办案机关也会综合考察是否出具以及没有出具的实际原因,并不以这一形式要件作为唯一的认定依据,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才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委托律师与被害人协商谅解的时候,是需要提前与办案机关沟通的,有时候办案机关也会主动推进双方之间的谅解协商,对于办案机关来说,这也不是强制性要求,办案机关在实践中主要还是承担了鉴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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