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温馨律师
翟温馨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黄浦区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交通事故纠纷

发布者:翟温馨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8日 15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温馨,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32,495.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8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60,000元、残疾赔偿金503,526.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交通费1,000元、衣物损失费800元、鉴定费1,950元。其中,由被告A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超过部分由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80%的赔偿责任,仍有不足及律师费8,000元由被告陈某1赔偿。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30日,被告陈某1驾车与骑电动三轮车的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陈某1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随后就医治疗。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多处伤残。因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陈某1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鉴定费由保险公司承担,律师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A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肇事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险认可60%的赔偿比例。伤残等级应扣除一个九级。具体项目意见:医疗费扣除无处方、无医嘱的外购药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1,180元;营养费认可20元/天;护理费认可40元/天;误工费按2,480元计算;残疾赔偿金按69,442元的标准计算18年*系数33%;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交通费、衣物损失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范围。事发后垫付10,000元,要求一并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30日4时许,被告陈某1驾驶牌号为吉CBXX**的车辆违章停放在嘉定区联西路XXX号附近,原告陈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致原告车损人伤。该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陈某1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原告随后就医治疗产生医疗费241,412.19元。原告的伤情经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多处损伤,分别构成XXX伤残,伤后予以休息180日、营养90日、护理90日。为此原告花费鉴定费1,950元。

另查,原告系个体工商户,从事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居住在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星塔村**,该村非农比例达81.16%。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事发时肇事车辆的投保情况等,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A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超出部分的80%由其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应由被告陈某1承担。原告的伤残鉴定结论系相关资质部门作出,具有科学性、权威性,本院予以采信。具体项目及金额:医疗费据票核实为241,412.19元;住;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503,526.60元、鉴定费1,950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照准;误工费,根据伤残鉴定结论及原告实际收入来源,本院酌情按照零售行业的工资标准支持六个月,计37,512元;原告主张的其他项目过高,根据交通事故的事实,原告受伤治疗的经过及司法实践,本院酌情支持护理费5,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4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律师费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110,5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4,400元,已扣除其先行垫付的10,000元),该款应直接汇付至原告陈某名下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黄渡支行;

二、原告陈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属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为:医药费241,412.19元、住、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5,400元、误工费37,512元、残疾赔偿金503,526.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4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鉴定费1,950元,合计809,980.79元,扣除上述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的120,500元,被告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原告陈某余款的80%,即551,584.63元,该款应直接汇付至原告陈某上述银行账户;

三、被告陈某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律师代理费5,000元,该款应直接汇付至原告陈某上述银行账户。

硕士研究生,曾处理过多起商事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为多个大型公司提供过法律咨询服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专项服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