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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四个重大变化

发布者:徐东沂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1214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该解释不是简单的将婚姻法司法解释改了个名,内容方面有以下四个重大变化,对未来的司法审判将产生很重要的影响。


一、赋予无效婚姻判决的上诉权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一)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解读:原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于婚姻无效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这次民法典的司法解释没有保留这样的规定,依据我国二审终审制的审判制度,一方的婚姻效力的判决不服的,可以进行上诉。


二、删除协议离婚后变更或撤销的“一年”的期间规定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不再规定“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这样的除斥期间,对于利益受损方是有利的。但本人认为该条规定将会使得离婚协议处于长期的一个不稳定的状态,也会助长权利人怠于及时行使自己的撤销权和变更权,和民法典的规定精神也是相悖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综上,本人认为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援引民法典的这条规定,来处理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异议的期间问题。


三、离婚后发现侵害共同财产再次起诉的时效期间“两年”变为“三年”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解读:《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次调整,将时效期间调为三年,和民法典诉讼时效的一般期间“三年”保持一致。对权益被侵害方是个好消息。


四、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不限在“一年”内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
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
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解读:《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删除了一年期间的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那么该种情况下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期间应是三年。但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规定,二审可以一并裁判,那么对此裁判不服的,该怎么办?该条没有规定。这虽然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的讼累,但有可能导致当事人不能再就此启动上诉权。也许法官会用自己的智慧在判决个案中解决,规定当事人就损害赔偿部分不服的,仍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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