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衍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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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XX公司与南通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褚衍强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164人看过 举报

2020-06-13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南通市XX公司(以下简称华泰XX)因与被申请人南通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江苏省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4民终3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泰XX申请再审称,XX公司本案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应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意味着欠款数额确定。原判决认定提交结算文件时间为2012年12月25日,结算之前发包方已支付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XX公司此时即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2.合同无效的,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款支付时间。在华泰XX未按约履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XX公司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而合同是否被确认无效,不影响XX公司知道权利被侵害。3.本案当事人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期限,依据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习惯,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3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按照XX公司提供的结算单显示结算日期2012年12月25日计算,那么华泰XX的付款期限为2013年1月22日,按照当时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至2015年1月21日届满,XX公司本案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XX公司提交意见称,1.华泰XX关于诉讼时效抗辩的理由始终处于摇摆之中,且与其实体上的主要抗辩理由相互矛盾。华泰XX在一审中以双方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造价决算审核为由抗辩,在一审第三次庭审才提出诉讼时效应当从工程结算后的29天起算,二审中又主张时效应从工程结算时起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范目的是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并非诉讼时效起算的规范,利息起算时点不能推定为权利受到侵犯的起始时间。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已于2013年4月废止,其通用条款第33.3条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不符,不能作为交易习惯的依据,且通用条款效力不及专用条款,不能据此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证明就工程款支付时限达成合意,故XX公司可以随时要求华泰XX履行付款义务,且XX公司在二审期间也举证证明持续向华泰XX催要款项。综上,请求驳回华泰XX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该条第二项规定的是当事人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情况下工程款利息起算时点的确定规则,不适用于工程款支付的诉讼时效计算,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约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本案中,XX公司与华泰XX之间未签订书面分包合同,没有约定工程款支付期限,华泰XX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内容应为建筑领域的交易习惯,亦缺乏依据,故XX公司主张工程结算价款的诉讼时效应自其向华泰XX主张权利之日起算,二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在工程结算完成前,XX公司客观上也不具备向华泰XX主张工程结算价款的条件。华泰XX主张案涉纠纷的诉讼时效自XX公司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通市XX公司的再审申请。
硕士研究生学历,律师、工程师,南通市律师协会科技创新与产业链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南通市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20********58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股权纠纷
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
1320620********58 公司法、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