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一家网店店主胡某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胡某本是一家网店店主,在QQ群里发现帮人删帖能赚钱,便开始有偿帮他人删除网络信息。不到两年时间,他联系“下家”共作案20余次,涉案金额7万余元。那么,哪些情况下删帖会构成犯罪?有偿删帖又涉及哪些犯罪类型呢? 法律支持: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有偿删帖涉嫌违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7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经营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225条,是适用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适用刑罚不同。“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该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有偿删帖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网络提供了删除信息的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网店店主胡某在没有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因发现删帖可以谋取金钱利益,遂提供有偿删帖服务,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且犯罪数额较大,因而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有偿删帖涉嫌敲诈勒索罪
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李某以删帖为名向被害人索要财物,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李某在获知被害人公司筹备上市的信息后,认为负面信息会对公司上市造成影响,遂在各大网站发布不实信息进行言论攻击。后被害人公司因恐惧李某干扰其正常上市进程,被迫与其交涉其在交涉过程中以“可以撤诉”“暂停发帖”“删除网上所有的发帖”为条件向被害人公司索要“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罪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这里强调的是“非法目的”,如不存在这种目的,或索要的目的并不违法,则不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正是利用了被害人公司正处于上市的关键时期,害怕有不利传闻对公司造成影响,因而上网发布不实传闻,迫使公司给付金钱后再删除,其行为已满足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有偿删帖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再说一个案例,同样是有偿删帖,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却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华某有期徒刑四年。华某系某网络公司技术保障部系统运维工程师,华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为他人违规删帖,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为什么同样是有偿删帖,罪名却不一样呢,最大的区别在于实施犯罪行为主体的身份。本案中,华某作为网络公司技术保障部运维工程师,具有删除该公司网站信息的工作权限,华某利用该职务便利,为谋取利益,违规删除信息,并从中收取钱款,其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体现了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故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解释》第1条,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根据《解释》第9条,如果行为人恶意转发以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为内容的不真实信息,则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上述案例中,李某的行为不仅触犯敲诈勒索罪,还触犯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华某的行为不仅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触犯了非法经营罪,因前罪定罪量刑更重,故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后,需要特别提示的是,除部分为谋取不法利益的外,寻求有偿删帖的人群大多数是为了消除网络上的负面评论,避免网络上虚假、不实言论给自己或所经营的公司造成信誉等影响。正当的维权手段应当是联系网站的管理人员进行删除,消除影响,而不应给某些有偿删帖的经营者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