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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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商标抢注,驳回!

发布者:杨爽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3日|分类:知识产权 |526人看过

疫情防控期间,武汉为抗击疫情火速建设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作为抗击疫情前线医院的代表,不仅是中国基建速度的象征,更是全国人民万众一心、抗击疫情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全民共克时艰的特殊时期,却有人对“火神山”“雷神山”提出商标注册申请。3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首批63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与疫情相关的“火神山”“雷神山”“钟南山”等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八)款“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法作出驳回决定。那么什么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其他不良影响”,这类恶意注册都有哪些特征,对于恶意注册的行为又应当如何应对呢? 法律支持张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有其他不良影响”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对其判定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也就是说,衡量不良影响的出发点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这里的“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为广大公民所能享受的利益,这里所指的广大公民,是指特定范围内的广大,可以外延至全国性的有立法权的建制区域。疫情期间,“火神山”“雷神山”不仅仅是两座医院,更是全国人民共同抗疫的民族凝聚力的缩影,寄托了中国人民抗疫的决心与信心,已经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不能让不良商家和个人将其恶意注册并使用。

但是,“火神山”等商标是否一定不能注册呢?事实上“火神山”“雷神山”的商标权利应在于武汉火神山医院和武汉雷神山医院。两座医院在疫情期间建立并使用,且在社会上有较大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两座医院不仅可以将“火神山”“雷神山”作为字号使用,亦可以注册商标。如其他公司或个人恶意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日前,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涉嫌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立案调查,并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代理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关于“恶意抢注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7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据此,有关主体申请注册商标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讲信用,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遵守法律规定。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不仅占用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严重破坏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更为重要的是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正当经营者的经济利益。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特征主要包括:

1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主观恶意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主观意图体现为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该商标时并不以在正常生产经营中使用为目的,而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而注册商标。

2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客观上囤积了大量商标。行为人往往没有将其注册的商标实际投入使用,而是大量注册囤积商标,抢占社会资源,或仅仅是将商标作为一个索赔工具,在确定“被侵权”时,将此作为索赔的工具,达到获利的目的。

3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申请人通过采用隐瞒真实情况、虚假信息或伪造相关证件进行商标注册。其关键核心在于申请注册过程中具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申请文件等欺骗性行为。

关于“恶意抢注商标”的应对

首先,应当制止甚至禁止没有真实商业使用意图的商标申请。商标是区别于其他商品的重要标志,是注册者的重要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商标的注册者对其享有专用权。商标的目的在于使用,如申请者本着排除他人使用的目的只“注”不“用”,不仅占用了社会有限的商标资源,而且危害正常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的形成,有必要予以制止。

其次,加大在先权利的认定和保护。《商标法》第32条规定了“在先权利”,与注册商标不同,未注册商标获得保护的前提条件在于经过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对于“一定影响”的理解,应当与恶意抢注商标人的恶意相结合。不可机械地认为对于某未注册商标必须达到某一特定影响程度,如像“火神山”“雷神山”全民皆知的程度,而是在具体个案中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足以推定恶意抢注商标人应当知悉该商标,且抢注行为本身具有恶意即可。只要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在其所在地域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即可以认定该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达到了“一定影响”。

再次,严格适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应停止使用制度。《商标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职业恶意抢注商标人动辄持有数十乃至上百个商标,如果能够严格适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即停止使用制度,要求每个商标都进行真实、合法、有效地用于商业使用,将会极大地增加恶意抢注商标的维持成本,有力制止恶意抢注商标的泛滥。

最后,利用民事诉讼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被抢注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依据《商标法》第13条针对恶意抢注商标,提起禁止注册商标使用之诉;在先使用商标遭到恶意抢注后,在先使用人可依据《商标法》第15条、第32条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或提起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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