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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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让个人信息保护更加有法可依

发布者:杨爽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1日|分类:私人律师 |1055人看过

您是否遇到过用手机随便搜索哪种化妆品好,便不断有各类美容护肤产品甚至整容项目的广告推送?您是否经常接到各类贷款、卖房的电话骚扰?您是否经历过在手机上安装某APP软件却被强迫要求访问地址、通讯录、手机文件等信息才能使用?数字化时代,人们在享受高效、便捷的网络通讯的同时也因各式“精准营销”不胜其烦。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互联网时代重要法律问题之一,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就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设立专门章节,通过更高层级的立法给予个人信息立法保护。那么个人信息都包括哪些?《民法典》又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呢? 法律支持张盈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中个人信息包括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在个人信息被各种形式收集并用于商业服务等各个领域的今天,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于个人信息内容的定义,《民法典》明确将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纳入保护范畴,进一步扩大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在大数据时代下,《民法典》与时俱进地明确将个人健康及行踪信息列入个人信息予以保护是十分必要的。比如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利用健康码可查询个人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及运动轨迹用于防控疫情,但如发生信息泄露,不仅危害个人信息安全且侵犯个人隐私。因此,2020年2月9日中央网信办发布的《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收集个人信息只能出于疫情防控目的,并要求收集者和控制者应对个人信息安全负责,防止泄露、被窃取和不当使用。《民法典》第1039条也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综上,判定某项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应考虑:一是专属性,即信息本身的特殊性是否专属于特定自然人,如个人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二是关联性,即从特定自然人延展到具体信息,如已知特定自然人,则由其活动轨迹产生的特定信息可关联到行踪信息等。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均应判定为个人信息。

《民法典》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首先,《民法典》要求个人、组织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遵循下列条件:一是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是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其次,《民法典》严格限定个人信息处理的免责条款。行为人只有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一是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二是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三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再次,明确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权、查阅复制权、更正权及删除权。充分保护个人查阅、复制个人信息的权利,如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此外,发现个人或组织等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最后,《民法典》对信息处理者设定了强制禁止性规定。一是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二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三是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四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如何对个人信息作进一步保护

《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在私法领域弥补了法律的空缺,为信息主体在因个人信息被非法处理而遭受损害时寻求民事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当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时,可独立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民事救济。

但是,当个人遭到实际损害时,如仅依靠公民个人进行维权可能存在一点困难。如当手机号码泄露时,如何确定侵权主体,如何证明存在侵权行为,如何确定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证明自己遭受了损失,如何衡量损失的金额等都是在实际民事诉讼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因此,除民事救济途径外,国家行政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通过行政、刑事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对于泄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加以保护的社会利益是多元的,其保护手段也是多方面的,公民个人在寻求民事、行政、刑事保护的同时,日常生活中,也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习惯,谨慎处理快递、车票等载有重要个人信息的票据凭证,注意避免个人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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