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20年1月16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利息按月利率0.5%计算。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了50万元本金。2020年9月4日B向原告偿还4万元。后因疫情原因被告经济困难,双方于2022年11月16日签订了《借款延期还款协议》,原告同意将借款期限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借款利率按原借款协议的约定执行,且约定被告若逾期归还本息的,需承担需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等费用。借款后被告仅向原告偿还4万元后即未偿还任何费用。
被告委托我所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判令1、B向原告偿还50万元及利息;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判决结果】
1、判决B向原告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11月16日的利息为43484.11元;自2022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的标准计算)。
2、判决B向原告支付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