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王先生于2013年入职A公司(我所当事人)处,任职司机。2023年春节后A公司因缓解出货压力,决定临时从各部门抽调人员轮流支援生产部门。2023年3月,A公司多次通知王先生临时借调到生产部1个月,到岗时间为2023年3月20日,借调期间工资薪酬不变。王先生通知的到岗时间并未到生产部报道而仍滞留在原岗位。2023年4月1日,A公司向黄炳标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王先生未到生产部报道上班存在连续旷工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王先生认为A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裁决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12万余元。
【律师战略及所取得的成果】
我所律师从A公司借调行为的合理性及合法性、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合法性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程序的合法性等多个方面进行组织证据并答辩。
最终,劳动仲裁以及一审、二审阶段法官均采纳我所律师的答辩意见并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请,在该案件中我所代理A公司获得全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