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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撤销一审判决并返还原告购房款122000元

2021年08月19日 | 发布者:李青 | 点击:58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董XX、董XX、梅X、王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董XX、董XX、梅X、王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X的上诉请求: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王XX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董XX、董XX、梅X无权处分涉案房屋;2、董XX、董XX、梅X以自己的名义与王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3、王X在购买房屋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善意取得;4、王XX与董XX已有20多年没有在一起生活,董XX、董XX、梅X、王X均知道王XX正在服刑,在此情况下仍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违背王XX的意愿处置其财产,严重损害了王XX的合法权益。

董XX未予答辩。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王X在购买该房屋时实地查看了该房屋,并查看了王XX向案外人曾XX支付购房款的原始收条、王XX户口簿、董XX及董XX身份证、董XX与王XX的结婚证,同时向曾XX求证案涉房屋相关事宜,王X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的义务,属于善意取得。尽管其购买价格低于王XX的购买价格,但结合董XX、董XX出售该房屋时向王X陈述的因王XX正在服刑、因病急需救治故出售该房屋的理由,可以认定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该房屋已实际交付给王X。王XX购买案涉房屋时是在其与董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董XX虽自称卖房一事由女儿董XX做主,但其作为王XX的丈夫,在《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收条上签字的行为,使得相对人王X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董XX、董XX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故董XX、董XX与王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梅X是否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判决:驳回王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王XX负担。

二审中,董XX、董XX、梅X、王X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实体处理不当,应予纠正。王XX提出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
二、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潜江市XX的房屋返还给王XX和董XX;
三、董XX、董XX、梅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王X购房款1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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