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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有哪些规定

作者:朱世民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4次举报

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咸宁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民商事诉讼。擅长处理各类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咸宁
  • 执业单位: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1220********0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公司法、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