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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五种财产不能被继承”的说法是真的吗?

2021-02-15

发布者:毛虹律师|时间:2021年02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1205人看过举报


最近看了一篇关于《民法典》实施后,“五种财产不能被继承”的文章,实在感觉这标题党有些误导群众,作为一名律师,想说说这五种财产到底是怎么回事,到底能不能被继承,是否跟《民法典》的实施有关系!

 

    一、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他人的部分不能被继承

《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民法典》继承编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所谓“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那么别人的财产是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何谈继承呢?如果遇到这类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财产需要继承,该怎么办呢? 可以先将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部分析出,再进行继承。


二、使用权,例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公有住房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不改变财产的所有权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如果被继承人对财产只有使用权而不拥有所有权,继承人也谈不上对没有所有权的财产进行继承了,因为财产本身就不属于被继承人。

再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就是说宅基地是集体所有而不属于农户或个人,所以是不能被继承的。

“公有住房”是计划经济和住房分配体制下的产物,俗称公房,一般是通过租赁的形式使用房屋。顾名思义,公有住房本身就不是私有住房,该房屋的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同样,被继承人没有此类住房的所有权,因此也不能被继承。

 

    三、人身权

人身权系“财产权”的对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是法律所确认的与作为民事主体必要条件的身体、人格相联系的权利,它随着权利主体的存在而存在,并随权利主体的消亡而消亡,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权利主体因一定的地位和资格而产生的权利,它随着当事人之间互相存在的身份关系而存在,也随着这种身份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既然是非财产权,自然也是不能被继承的。

 

    四、死亡赔偿金、抚恤金

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公民因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不在死者遗产范围内。所以,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是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分割。

抚恤金是国家或有关单位通过发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的形式对其家属予以一定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因而这并不是发给死者的,而是发给死者家属的,应由受抚恤的家属直接享有,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五、保险金

人身保险金能否被继承,能否算是被继承人(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继承人(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继承人(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的或指定不明确的,被继承人(被保险人)死亡后,应作为其遗产处理。

 

总之,这五种“财产”要么根本不是财产;要么是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要么是否符合遗产的范围有特殊具体的规定,而这些规定早已经存在于原来的法律规定中,《民法典》只是将这些原来存在不同法律中的规定进行了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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