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红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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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皆因兄弟义气,成功撤案还需专业水平

发布者:蒋红玉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2日 7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爱讲兄弟义气的X某某得知自己的小兄弟Z某某被L某某戴“绿帽子”怒火三丈,带上Z某某和其他4个兄弟找到L某某对其拳打脚踢后又带到某山头恐吓殴打。事后被害人L某某选择报警,公安机关以X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律师工作:

案发后X某某的妻子得知情况第一时间找到蒋红玉律师,介入案件后蒋律师立即去看守所会见,随后确定辩护思路。一方面建议X某某的妻子主动与被害人L某某沟通争取谅解,另一方面向办案机关提交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


辩护观点: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由公安机关撤销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处理。因为:

一、本案因婚恋关系引发属于事出有因,被害人L某某只构成轻微伤后果并不严重

X某某与L某某此前并无矛盾,X某某因自己兄弟Z某某的女朋友与L某某保持恋爱关系,从而感觉Z某某被L某某戴“绿帽子”,出于兄弟义气年少气盛脾气冲动才导致案件发生,并未预谋专门驾驶交通工具和携带棍棒参与作案。棍棒是因为春茶期间上茶山防身所用,一直摆放在车内,交通工具是作为日常代步工具使用。况且被害人L某某本人在处理恋爱关系上确实有欠妥当,身体仅仅是轻微伤,伤情并不严重。《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二、X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L某某的损失,并取得L某某的谅解

事情发生后,X某某后悔莫及,归案后如实陈述整个案发过程,X某某的妻子也向被害人L某某表达歉意并积极赔偿。L某某出具谅解书,“同意对X某某予以谅解并希望此事能够得到妥善解决,不再追究X某某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行为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三、撤案有利于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X某某家里需其承担父亲和丈夫的义务,X某某妻子患有癌症,需每月到医院复查,女儿2岁要人照顾。《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第29条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在对方有过错、表示不愿追究责任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对案件作撤案处理,不仅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辩护效果:检察机关全部采纳辩护意见,审查逮捕阶段对Z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后转为治安案件,Z某某与家人团聚、重获自由。


办案感受:讲义气,重情义,愿为兄弟两肋插刀的X某某,得知兄弟被“戴绿帽”即为兄弟出头,纠集多人殴打恐吓他人,虽没有造成轻伤后果,但手段已符合寻衅滋事的特征。但本案系恋爱关系所引发,被害人在个人道德和恋爱关系处理上确有不妥之处,经律师指点X某某妻子积极主动找被害人沟通和解取得谅解书,最终成为对我方有利的关键证据之一。该类案件找法律条款并不难,难的是实践中如何获得谅解,如何找到法律条款与实践证据的结合点,如何让办案机关采纳辩护意见。本案正是由于辩护律师和当事人家属相互分工、密切配合,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最终实现了最佳辩护效果,也考验了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和实战能力,正是“寻衅滋事皆因兄弟义气,成功撤案还需专业水平”。

蒋红玉律师,43岁,2003年毕业于“211”重点高校广西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学士学位,司考A证。曾从事公安侦查7年、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西双版纳
  • 执业单位: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820********01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