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红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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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偷渡不成立,精准辩护暖人心

发布者:蒋红玉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0日 4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运送偷渡不成立,精准辩护暖人心

基本案情

公案机关指控,陈某某与岩某某人合伙购买的船只用来运送偷渡人员,陈某某手机里“你先不要动,等我通知”的信息可以证实其主观明知,陈某某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提请检察机关逮捕。

律师工作

陈某某家属委托蒋红玉律师作为陈某某的辩护人。蒋红玉律师接案后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政法实战经验开展,接受委托第一时间会见陈某某,帮助其稳定情绪和商讨对策,通过会见开展精准辩护,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建议不捕的辩护意见。

辩护观点

陈某某主观上没有运送他人偷渡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运送他人偷渡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不具备逮捕条件,建议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一、陈某某没有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主观故意

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他人企图偷越边境而仍决意予以运送,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偷越边境的人员而运送其出入边境的,则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运送的,更不构成本罪。本案中,陈某某为了生活与岩某某合伙购买船只,主要用来拉沙捞鱼挣钱糊口,其本质上仅是想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合法投入为自己谋取一份合理合法的收入,既不认识偷渡人员,也没有想过用船只运送偷渡人员,陈某某不符合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二、陈某某没有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客观行为

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行为。所谓运送,是指以车、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其他方法如徒步带领、将越境的违法犯罪分子偷运送出或接入边境的行为。本案中:

(一)陈某某自己没有用船运送他人偷渡。船只平常主要用于拉沙、捕鱼维持生计。陈某某妻子系残疾人且患有癌症,2019年住院病危,后经手术治疗出院无法劳动,一家人的生活来源主要由陈某某负责,为了谋生陈某某与岩某某合伙购船,希望通过拉沙、捕鱼解决生活困难,没有想过用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陈某某没有借船或租船给他人运送偷渡人员陈某某与岩某某两人合伙购船,船只也主要由两人管理、使用,陈某某从未借船或租船给别人从事犯罪活动。

(三)短信“你先不要动,等我通知”与本案无关。该短信是陈某某的合伙人岩某某的手机号码发给陈某某的,主要意思是建议陈某某先不要开船出去拉沙、打渔,以免被运政、城管等执法部门发现没收渔网等工具,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并不是商量运送他人偷渡,该短信与运送偷渡人员无关。

(四)陈某某与相关涉案人员不联系甚至不认识陈某某平时主要跟合伙人岩某某联系,与岩某某的弟弟犯罪嫌疑人岩某某基本不联系,没有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至于岩某某和其他人员是否运送偷渡人员、是否用船、用哪条船或者什么工具运送,陈某某毫不知情。

(五)陈某某没有逃避侦查的行为表现。恰恰相反,陈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按民警要求到达指定地点,积极主动配合公安调查,没有回避、没有逃跑。

辩护效果

1.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为陈某某没有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2.侦查机关释放陈某某并对其终止侦查陈某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陈某某及家属对律师工作表示高度认可。

蒋红玉律师,43岁,2003年毕业于“211”重点高校广西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学士学位,司考A证。曾从事公安侦查7年、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西双版纳
  • 执业单位: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820********01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