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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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劳动所得税负的必要性

作者:任志刚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4次举报

2019年个税改革,实施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起征点提高为每月5000元,年度汇算清缴适用3%至45%超额累进税率,引入子女教育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明显减轻中低收入者税负。但四项综合所得均为劳动所得,其最高45%累进税率虽有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但其税负较重,负面作用逐渐显现:

一、税制不合理。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等资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适用20%比例税率,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负(累进税率最高45%)明显高于资本所得税负。而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的收益差距是导致贫富悬殊的重要因素,因此对此不平衡的税制应进行调整。

二、不利于鼓励勤劳创新致富。取得较高劳动所得的多为科技人才、专业人士等。促进共同富裕还需要靠创新驱动经济发展,先富带后富,而高达45%的个税税率会打击劳动创新的积极性。

三、劳动所得个税累进税率高达45%直接影响劳动者的钱袋子,劳动者体会不到个税改革降税红利,产生税收“厌恶感”。部分高收入劳动者甚至为此钻政策空子,骗取优惠减免,难以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和税收遵从度。

四、降低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藏富于民,有利于提高消费能力,拉动内需,稳定经济增长,在当前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尤其重要。

五、即使对劳动所得个税税率下调将对财政收入造成一定影响,但是如果提高征管效率,减少偷逃税带来的税款流失,这一影响将被大大减小。就如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提出的“要想方设法把名义税率降下来,想方设法把实际征收率提上去,想方设法把偷逃税行为打击掉,决不能让‘劣币’驱逐‘良币’。

因此,为了平衡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税负,稳定经济增长,鼓励勤劳创新致富促进共同富裕。建议:

降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最高45%个人所得税税率,将最高45%税率降为与资本所得一致的20%税率。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3%至20%超额累进税率。


任志刚,执业律师,注册税务师;现为重庆市律师协会财税专业委员会主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商学院研究生税法实务导师;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南岸区
  • 执业单位:重庆税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49
  • 擅长领域:税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