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亚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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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专职律师执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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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

发布者:严亚萍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4日 16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钟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49716.7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5年被告王XX挂靠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XX公司承接道真县民顺棚户区改造工程,约定由原告钟X对其进行防水施工。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对工程量进行结算,结算金额共计为187500.78元,原告施工建设完成后,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仍剩余49716.78元未支付。后经原、被告协商,被告王XX于2020年4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棚户区改造项目欠付原告工程款49716.78元,定于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XX公司出具承诺书。截止目前,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以上工程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仍未支付该笔款项。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XX公司、王XX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王XX个人挂靠在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XX公司承接了道真自治县XX民顺棚户区改造工程后,将该工程的防水作业交由原告钟X施工。原告施工作业完成后,原、被告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共计金额为187500.78元,被告王XX分三次共支付了137784元,尚有49716.78元未支付。后经原告催收,被告王XX于2020年4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本人挂靠XX公司承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欠钟X工程款49716.78元,定于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冉XX在该《欠条》上签署:“本人承诺:如王XX(欠款人)有工程款进入XX公司账户内,优先支付给债权人钟X。”被告王XX付款期限届满后未支付该笔款项,致原告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49716.7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清楚,债权债务金额明确,本案的焦点在于该笔欠款应由王XX承担清偿责任,还是由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XX公司与王XX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首先,被告王XX个人挂靠在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XX公司承接的道真自治县XX民顺棚户区改造工程,该笔欠款在该工程的防水作业上产生;其次,冉XX作为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被告王XX出具的《欠条》上作出承诺,应视为公司的承诺,根据上述理由应由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XX公司与王XX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故对原告钟X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XX公司、王XX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适用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XX公司、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钟X报酬49716.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严亚萍律师,毕业于中南民族大学,2017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证,现执业于重庆华升(道真)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民商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遵义
  • 执业单位:重庆华升(道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320********8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