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亚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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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专职律师执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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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发布者:严亚萍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4日 7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劳动报酬2075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务工,工地位于,工程完工后被告未支付原告工资,于2019年9月1日被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谭XX人民币2075元(大写:贰仟零柒拾伍元)。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该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李XX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在被告李XX承建的阳溪镇阳溪村北XX至公路工地上务工,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按150元/天计算,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8年9月1日结算工资,扣除已付部分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075元,被告向原告书写了“今欠到谭XX工资(2075)元正,贰仟零柒拾伍元整,欠款人:李XX,2018年9月1日”欠条一份,被告在欠条欠款人处签名。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资,遂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雇请原告为其务工,应根据约定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报酬,被告依据所欠原告的工资书写了欠条,原告以欠条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2075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谭XX劳动报酬20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严亚萍律师,毕业于中南民族大学,2017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证,现执业于重庆华升(道真)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民商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遵义
  • 执业单位:重庆华升(道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320********8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