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人应当在质量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关于保修责任和质量保修期的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最低保修期限,在此基础上当事人可以约定更长的保修期限,但是法律没有规定保修期的重新起算期限。如果要求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保修事项后,质量保修期又重新起算,那么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将无限延长,司法实践当中,法院通常认为,质量保修期发生质量维修后,质量保修期不可重新起算。如果工程质量确实存在不合格情况,发包人还可以通过要求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方式弥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