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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以后,如何主张赔偿损失?

发布者:顾爱华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6日|分类:工程建筑 |685人看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以后,如何主张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被确认无效以后,有过错的一方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向对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三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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