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沈阳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集安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集安市人民法院(2019)吉0582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所诉损失未实际发生,原审原告XX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安市人民法院(2019)吉0582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集安市XX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集安市XX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集安市XX公司负担(集安市XX公司负担部分于本裁定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沈阳XX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