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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接生导致新生儿死亡,医院赔偿70多万

发布者:武香秀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0日|分类:医疗纠纷 |70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违规接生导致新生儿死亡,医院赔偿70多万


一、被告严重违反诊疗规范新生儿抢救转运制度,导致原告之子重度缺血缺氧性脑病抢救无效死亡,存在明显过错,构成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第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分娩期保健,包括对产妇和胎儿进行全产程监护、安全助产及对新生儿进行评估及处理。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对产妇的健康情况及产科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动态评估;(二)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尽早发现产程异常,及时诊治或转诊;(三)鼓励阴道分娩,在具备医学指征的情况下实施剖宫产;(七)预防新生儿窒息,对窒息新生儿及时进行复苏”。《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规定:“分娩期应当对孕产妇的健康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动态评估,加强对孕产妇与胎儿的全产程监护,严密观察产程进展,及时识别和处理难产,积极预防和处理分娩期并发症,及时诊治妊娠合并症”。 

2、《新生儿抢救服务制度》、《高危新生儿抢救流程》、《新生儿窒息复苏抢救流程》、《新生儿转运制度》要求:新生儿娩出前均要作好新生儿复苏抢救各项准备工作;复苏抢救工作必须由二人共同协助;严格执行新生儿复苏抢救程序、转送程序;保持呼吸道通畅或辅助呼吸,建立静脉通道、监测心电呼吸指标。要求救护车转运,备有新生儿急救复苏箱等,转运人员必须有熟练掌握新生儿转运的各项操作及规章制度的儿科医生和护士。

被告作为妇产专科医院,违反以上规定,对产妇和胎儿并未做到全面了解和动态评估,没有全产程监护。入院后第一次胎监图即提示胎儿储备功能下降,已具备剖宫产指征,被告没有及时手术取出胎儿,直到胎心55次/分(正常值为120-160次/分),胎儿已经处于严重缺氧状态,才与家属交待病情准备剖宫产术。致使胎儿又在产道内滞留近2小时,必然导致新生儿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 新生儿娩出后没有任何抢救措施。转院过程极不规范。没有提供可参考的病史,没有转运设施设备,没有了解病情的医务人员陪同,延误救治,与新生儿死亡有直接关系。

    二、《鉴定意见书》应作为判决的依据。

本案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依据充足、程序合法并经过法庭质证、鉴定人出庭,应作为判决的依据。被告应对原告之子因缺血缺氧性脑病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三、被告以新生儿存在先天性疾病、死因没有查明、原告放弃治疗的抗辩不能成立。

1、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之子存在先天性疾病。而原告提交的原告妊娠期间在其他医院的各项产检报告均证明产妇和胎儿无异常,不存在先天性疾病。

2、原告在其他医院病历及死亡证明均证实原告之子死于呼吸循环衰竭,其根本原因是重度缺血缺氧性脑病。辛苦孕育的孩子对原告一家至关重要,如果有一线好转的希望,家属都不会放弃。原告是在了解病情完全没有希望的情况下才放弃没有意义的抢救。

被告违反《病历书写规范》篡改病历,应推定其过错。

《病历书写规范》第三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被告包头都市妇产医院病历存在多处伪造、篡改应推定其过错。

    本案应按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赔偿。
  本案中被告诊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其过错与原告之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之规定,被告都市妇产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应给予支持。

   原告夫妻为独生子女,都已30多岁,孩子不仅是原告夫妻用生命和所有精力去呵护、疼爱的宝贝,更是双方父母的期待、希望,全家人带着最美好的期许盼望着孩子的降临。然而,“十月怀胎,历经艰难;一朝分娩,心碎一地”。因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辛苦孕育的孩子因缺血缺氧性脑病死亡,给原告及双方父母造成极大的打击,原告吕可的父亲因此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生命垂危原告和双方父母至今没有从失去孩子的痛苦中走出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应给予支持。

    、本案的赔偿标准应按照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综上,《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存在明显过错,导致原告之子死亡,给原告及双方父母造成遭受了巨大的精神害,应按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进行赔偿。被告的辩解无证据支持。请求法庭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70多万元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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