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香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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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XX、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武香秀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7日|分类:综合咨询 |16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王XX因诉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XX、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险行政给付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2行终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王XX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的法律条款存在疑义。被申请人包头市医保局认定再审申请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且存在不能排除第三方责任的情形,这一理由无法成立。包头市固阳县交通管理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能够证明是单方事故,不存在第三方责任。且被申请人包头市医保局亦无证据证明本次事故存在第三方责任。一、二审判决以2014年11月14日包头市医保局的《会议纪要》为依据,但《会议纪要》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再审申请人无法律约束力。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二审判决;2.依法裁定《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条款的适法性、时效性及包头市医疗保险及“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3.判决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等支出的医疗费用和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本案中,依据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固阳县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的事实,再审申请人王XX驾驶小型轿车坠入山崖,造成交通事故,不在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之内。同时,依据《包头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解决参保人员的超过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四倍)的医疗费用,使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获得更多的医疗保障,根据《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五条“参保人员发生超过社会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四倍)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别支付”的规定,在王XX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的前提下,亦不能适用大病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
关于再审申请人王XX在再审申请中提出“依法裁定《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条款的适法性、时效性及包头市医保局“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的请求,因其在一审起诉时未一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在再审审查阶段,本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XX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王XX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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