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甲状腺手术损伤甲状旁腺,院方赔偿40多万
基本案情:原告为中年女性,因甲状腺乳头状癌就诊,被告医院给予根治术。但手术操作不当,损伤甲状旁腺,术后未及时补救。且被告在明知手术损伤甲状旁腺后,故意隐瞒,病历中不作记录,未履行告知义务,又错过了最佳救治时机,致原告永久性甲状旁腺重度减退,存在过错,构成侵权。经法院委托鉴定,被告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讨论欠缺,病历记录书写不规范,对并发症的发生重视不够,术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以及术后病情告知不足等过错,该过错与不足与原告甲状腺旁腺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2、原告甲状腺旁腺功能重度损害构成五级残疾。一审法院判决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40多万元。
律师观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甲状旁腺是人体重要的内分泌器官,其功能是调节身体的钙磷代谢。甲状旁腺重度损害可出现指端和口周麻木、刺痛,手足和面部肌肉痉挛,手足甚至全身抽搐,以及烦躁、抑郁或精神病,举步、张口困难、口吃、智力减退等。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应结合被告的过错、原告的损害后果、法院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物价等因素予以赔偿。
律师意见:一审法院没有支持续医费,需要重新鉴定或实际产后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