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伯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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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与佛山市XX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发布者:陈伯慈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6日 408人看过 举报

2020-05-26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上述规定,构成不当得利,应符合以下要件:一、一方获得利益;二、一方获益无法律依据;三、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即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梁XX诉请有源公司返还相关款项及利息。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知,有源公司取得相关款项是基于案涉合同的约定,因此具备受益的法律上的原因,案涉合同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亦依法成立,亦未被依法撤销或解除。因此,梁XX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有源公司返还相关款项及利息,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有源公司依案涉合同约定是否应返还相关款项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梁XX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9元,由梁XX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本案二审围绕梁XX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二审争议焦点在于有源公司收取涉案18000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由此可见,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本案中,梁XX与有源公司签订《新车销售合同》,手写备注约定:“8、备注:乙方已垫付补贴18000元,该地方补贴预计返还最高不超过18000元,具体以政府实际补贴政策为准……”。随后,梁XX向有源公司支付合共85800元。一审庭审中,梁XX称除实际成交价外,其向有源公司支付的18000元为有源公司所称需要其垫付的补贴18000元。有源公司称85800元包括补贴后总成交价66800元以及梁XX垫付的补贴18000元和双方口头约定的办理相关手续的手续费1000元。而有源公司在收到梁XX支付的上述款项后,为梁XX所购车辆办理了交强险及上牌等手续,车辆亦已交付给梁XX使用。由此可见,梁XX基于上述合同的约定向有源公司支付包括涉案18000元在内的费用,有源公司也按照约定为梁XX提供相关服务、交付车辆,而上述合同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亦未被依法撤销或解除,梁XX主张有源公司取得该1800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梁XX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8元,由上诉人梁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陈伯慈律师(执业证号:14406201910150762),广东博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顺德乐从人。执业理念:以待人以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博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20********6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经济犯罪、合同纠纷
广东博孚律师事务所
1440620********62 工程建筑、经济犯罪、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