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患者吕某因骑电瓶车摔倒受伤,被120急救车送至医院急诊就诊,后转至ICU病房,病程中患者无呕吐,无抽搐,无呼吸困难,无大小便失禁。其后进行了相关手术,术后医方予预托外固定、卧床休息、预防感染、功能锻炼等治疗,术后肌力稍有恢复。其后患者有其他并发症。由于病情较重,患者及家属要求至上级医院治疗。其后患者转到省医院急诊科就诊,被告知患者病危、予相应治疗和检查。经过医院救治并无成效,建议患者出院其后死亡。从诊疗过程来看地,医院、省医院均存在过错,医院对术后并发症未进行合理的预防,对并发症未进行早期诊断、早期治疗,延误治疗;省医院存在前期诊治不力。原告方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傅行财律师诉至法院。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详细查阅了相关的病历报告等,结合自身的医学知识和家属进行沟通,告知相关情况建议变更家属的诉求,要求对第一接手医院起诉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律师根据当地赔偿标准计算出相应的赔偿数额,法院无异议,最终根据赔偿责任医院承担30%的责任,要求第一接受民医院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合计167019.32元。
傅行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