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傅行财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4日 15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简要案情
患者黄*,因腹痛1天,于2019年11月1日4点45到被告处就诊,行CT检查后会诊考虑:急性腹膜炎、消化道穿孔。被告人认为患者生命体征平稳,建议转上级医院就诊;但患者在转院途中死亡。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并违反转院的相关规定导致患者在转院途中病情进一步恶化,并导致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
二、争议焦点
患方观点:在黄*的诊疗过程中,被告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并违反转院的相关规定导致患者在转院途中病情进一步恶化,并导致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
医方观点:在患者就诊的较短时间内及时进行了相应的检查与救治,并请多名医生会诊,未违反医疗常规,已尽了合理的诊疗义务。患者黄*在转院前生命体征平稳,不存在就地抢救不能转院的情景。患者死亡系其自身疾病演变所致,医方不承担责任。
三、首次鉴定意见
经原告提出医疗损害鉴定,法院委托**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与患者黄*的损害后果(死亡)有无因果关系?如有过错和因果关系,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对患者黄*的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
傅行财律师作为患方代理人代理本案,并参与了本案的听证会,根据案件基本事实结合诊疗规范,提出了详尽的患方陈述意见,其中部分意见被采纳。鉴定意见为:被告对黄*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诊疗过错行为与黄*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为次要因素。
四、重新鉴定意见
因原告对首次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允许并委托**省医学会进行了重新鉴定。
傅行财律师作为患方代理人参与了本案重新鉴定的听证会并提出患方陈述意见,其中大部分意见被采纳。鉴定意见为:被告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为同等原因。
五、一、二审判决
被告某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黄*、曹*、戴*因患者死亡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442041.78元。一审后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六、患方陈述概要之医方过错
医方过错:1、对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认识不足。2、未能做相关的合理检查及必要的抢救措施与治疗手段。3、医方在转院前未能充分评估患者的病情,且未向患者家属充分告知转诊途中可能出现的病情变化和风险,无医患沟通记录,无患者家属签字。4、救护车的人员和设备配备欠缺,转运途中患者病情加重无法及时抢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