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婚后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以下情况:
(1)婚后一方用婚前银行存款等财产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婚后一方用婚前银行存款等财产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2)婚后一方将婚前房产出售后,另购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婚前房产出售款项后会包含购房出资款及房屋上涨差价部分。一方婚前房屋出资属于一方财产,这不难理解。关键是婚后房屋价格上涨部分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呢?实践中一般将居民购房上涨的差价理解为自然增值,应属于一方财产。如果是专业炒房投资,带有管理和劳动投入,会被认定为投资性收益,房屋上涨差价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我们这里主要指的是居民一般购房。因此,婚后一方将婚前房产出售后所得钱款仍然是一方财产,用婚前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也应依然属于个人财产。
(3)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4)婚前一方父母付首付并偿还贷款,婚后父母明确给自己子女偿还贷款
一方父母婚前为自己子女出资及偿还贷款,因为尚不涉及婚姻及夫妻共同财产,毫无疑问,应仅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子女婚后父母又明确为自己子女偿还贷款,也应是为仅对自己子女赠与,该部分还贷款项应为自己子女在婚后的个人出资还贷。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如双方婚后有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增值部分,才会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但如还贷部分也是个人财产还贷,则不应适用该条款对另一方进行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的补偿。所以,婚前一方父母付首付并偿还贷款,婚后父母明确给自己子女偿还贷款,该房产也应属于一方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