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未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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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发布者:田未琦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336人看过

       按照《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当事人一方以胁迫为由撤销婚姻关系的,具有下列要件:

  (1)有胁迫的故意,有胁迫行为的一方实施的行为使另一方在心理上产生恐惧;

  (2)有胁迫的行为发生,如采取恐吓、威胁的手段;

  (3)胁迫行为存在违法性,包括目的、手段都是非法的;

  (4)有受胁迫的一方因恐惧心理而产生和对方结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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