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说律师观点
追索婚外情,多分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一个都不能少!
理由一:夫妻共同财产较少的情况下,只主张财产倾向性分配,难以弥补损害。
从赔偿范围来看,财产倾向性分配处置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没有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较少的情况下,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的要求倾向性分配并不能起到保护无过错方配偶的作用。而精神损害赔偿则是用过错方的个人财产对无过错方进行补偿。
理由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过错认定范围过窄,只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能得不到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婚外情过错只限于达到“重婚的”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的情形,无过错方才可请求损害赔偿,这就使得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法定过错范围过窄。而因照顾无过错方而对财产做倾向性分配的情形当中所要求的“过错”情形则相对更为广泛。
理由三: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普遍比较低,只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难以弥补伤害。
成说律师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在广东省绝大多数案件中,无过错方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不高的,大多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大数据报告内容详见“离婚损害赔偿拿了10万元,别嫌少,你已经是广州第一了!”)但法院在处理夫妻一方有婚外情的案件时,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有婚外情一方予以少分共同财产的处理,所涉及的数额远比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高得多。
理由四: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用有时限,一旦错过了就不能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