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纠纷的诉讼请求应围绕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提出
作者:杨权法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9次举报
2026-09-15
【基本案情】岳某于2026年4月20日向某镇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2009年某市某拓宽项目拆迁评估报告和岳某一户的房产证。因岳某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时未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某镇政府于2026年4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岳某补充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岳某于次日收到补正告知,并向某镇政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某镇政府经检索发现,其保存了2009年某市某拓宽项目中岳某一户的拆迁评估报告和房产证复印件。某镇政府认为该两项信息可以公开,遂于2026年5月2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次日向岳某邮寄答复书及予以公开的信息复制件(即《房屋拆迁评估表格式报告》和房产证复印件各一份)。
【审理经过】岳某收到某镇政府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和予以公开的信息复制件后不服,于2026年6月11日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原告案涉房屋价格重新评估;2.判令被告按老房屋以1000元/㎡、别墅房屋以2000元/㎡、不锈钢大门(移门)以10000元的标准支付补偿款;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4.判令被告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受诉法院于2026年8月26日组织庭审,并于2026年9月2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岳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简单而言,行政诉讼本系因原告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启动的司法审查程序。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也应当是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本身。本案中,岳某系因对某镇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受诉法院亦应当围绕某镇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进行审理。易言之,受诉法院在审理本案时,着重点在于某镇政府是否针对岳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做到应尽的检索、公开职责,亦即厘清岳某提出的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某镇政府是否存在该申请事项所对应的政府信息及是否应当就检索到的政府信息予以全面、及时地公开。某镇政府在收到岳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进行检索,对于自身保存且认为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决定予以公开,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岳某提供了政府信息,于法有据。因此,受诉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驳回原告岳某的诉讼请求。
关于岳某在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中陈述,其于2005年建成的房屋拆迁时,评估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一事,已超出本案的审理范围。根据受诉法院查明的事实,岳某分别在2009年3月8日、2013年6月6日与某镇政府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已就岳某的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岳某借政府信息公开一事重提补偿安置方案或评估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明显与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件司法审查的重点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