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再分居,
离婚时是否应返还彩礼?
【基本案情】张X与丁X在校学习期间于2021年1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23年2月登记结婚。2023年1月,张X根据习俗向丁X转账支付了彩礼20万元。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
丁X系外省人士,与张X结婚后,于2024年1月来常与张X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丁X多次遭受张X的殴打。2024年12月7日,丁X因无法忍受被张X实施家庭暴力而回外省的娘家。此后,丁X一直与张X分居。
【审理情况】张X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遂于2025年2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要求被告丁X返还彩礼14万元。
庭审中,原告张X主张其依习俗支付给丁X彩礼20万元。被告丁X对此表示认可。被告丁X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和照片打印件证实张X在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对丁X实施家庭暴力。丁X表示同意离婚,不同意返还彩礼。
因调解不成,受诉法院遂判决准予原告张X与被告丁X离婚,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在原告诉请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的情况下,男女双方是否应被准予离婚可不作为审理案件时的争议焦点对待。本案的突出问题是,被告丁X是否应当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条款的规定列举了接受彩礼一方当事人应当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而与本案有所关联的规定(即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男女双方虽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的,接受彩礼一方在离婚时才应当返还彩礼。本案中,丁X与张X登记结婚后,已经来常和张X共同生活,故在离婚时不应再返还彩礼。
庭审中,原告张X一方持不同意见。其认为,本案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内容,判决被告丁X返还彩礼。
笔者认为,适用本条规定时,须结合条文内容本身所涉及的“共同生活”“双方过错”等事实作为评价是否应当返还彩礼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丁X与张X结婚并不涉及人们通常认为的“骗婚”行为,其在登记结婚、从学校毕业后即只身一人来常与张X共同生活。其与张X分居的原因基于查明的案件事实可以确定——丁X系因多次被张X实施家庭暴力才选择与张X分居。显而易见,丁X分居并无主观上的过错,故在离婚时无须返还彩礼。况且,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亦应遵守公平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在张X对丁X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下,丁X选择与张X分居,倘若张X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被支持,则可能会挑战基本的社会公序良俗,让人们错误认为“打人有理”。这对丁X来说,亦有不公平之嫌。
杨权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