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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争议一案

发布者:杨权法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5日 390人看过 举报

2026-03-25

律师观点分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

应归于无效

【基本案情】某副食品经营部是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22年3月3日。2025年3月4日,王X入职某副食品经营部从事收银岗位工作。当日,王X与某副食品经营部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5年3月4日至2028年3月4日,试用期为3个月(2025年3月4日-2025年6月3日);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月;每月工资在次月25日左右发放。在王X入职后,某副食品经营部未给王X缴纳社会保险费。2025年6月25日,王X领取其5月份工资时表示:“我不交社保,要500补贴”。某副食品经营部同意,自下月开始。至此,某副食品经营部自结算王X6月份工资时起,另行支付未交社保补贴500元/月。

2025年9月19日,王X工作半天后离岗;离岗时,其通过微信向某副食品经营部的经营者发送消息,称“本来想着下午跟你说不做了的,也不用说了”。某副食品经营部经营者告知其去人事处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2025年9月22日,王X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书面通知某副食品经营部解除劳动关系。

【争议处理经过】2025年10月10日,王X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副食品经营部支付2025年8月、9月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合计12898元。

2026年3月23日,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某副食品经营部与王X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9月19日解除;被申请人某副食品经营部于2026年3月24日前支付调解款8000元,该调解款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所有费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律师分析】本案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发争议。关于劳动者在先离岗后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是否能主张经济补偿金一节,笔者曾在此前的文章中作过相关分析,在此不再赘述。关于本案需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是,用人单位在同意支付补贴的情形下,是否依然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难看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的一项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以社保补贴的形式替代,该约定因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自然就不难理解。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的社保补贴,司法解释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可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

据此,本案中,某副食品经营部应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未缴,与王X关于支付社保补贴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其已经支付的社保补贴可向王X主张返还。另需说明的是,某副食品经营部与王X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试用期届满后的工资标准,这也需要在今后的用工管理中加以重视。


杨权法律师(18115794119),自2018年起在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任执业律师,现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420********4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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