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9年5月16日,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接受Y某的委托,指派杨权法律师担任Y某诉Z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本律师现将本案的基本情况梳理如下。
1999年下半年,Y某经人介绍与Z某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3月29日,Y某与Z某登记结婚。2001年5月9日,Y某与Z某育有一女,取名Z1(至2019年5月10日年满18周岁)。二人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感情不睦多次发生肢体冲突。2017年10月17日,Z某因家庭琐事殴打Y某,致Y某身体多处淤青。2018年7月13日,Z某再次因家庭琐事与Y某发生争吵,并殴打Y某头部与上身。当日,Y某即报警,并至医院接受治疗。2018年7月16日,Y某搬出其与Z某的共同住处,在外租房单独居住。自此,Y某与Z某开始分居。2018年10月22日,Y某向X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8年11月9日,Y某撤诉。撤诉后,Y某与Z某依然分居,双方少有沟通。
【审理情况】2019年5月17日,Y某再次起诉离婚,并向X区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证明目的:Y某与Z某于2001年3月29日登记结婚);2.Z1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目的:婚生女儿Z1出生日期为2001年5月9日,现已成年);3.Y某身体受伤的照片(证明目的:Y某于2017年10月17日遭Z某实施家庭暴力);4.Y某的门诊病历、M派出所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明目的:Y某于2018年7月13日遭受Z某实施家庭暴力);5.X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证明目的:Y某曾于2018年11月9日起诉离婚一次,并于当日撤诉);6.房屋租赁合同(证明目的:Y某与Z某自2018年7月16日开始分居)。本案由X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2019年8月29日,X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准予Y某与Z某离婚。
【律师分析】本案已是原告Y某第二次起诉离婚。Y某先后两次起诉离婚的事由均为被告Z某实施家庭暴力。Y某第一次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却又选择撤诉的考量因素是,其在2017年10月17日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并未有相应的报警记录予以佐证,且未有医院的相应医疗证明证实受伤程度,光凭照片无法充分实现Z某于当时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明目的。当然,我国司法实践长期以来遵循限制草率离婚的理念,裁判者也乐见婚姻当事人双方能够再有沟通之基础、和好之可能。因此,Y某自认第一次起诉离婚无法实现诉请,遂当即决定撤诉,着手准备第二次起诉离婚。
基于同样的证据材料,Y某再次起诉离婚能被法院支持的原因即在于,Y某于第一次起诉离婚后自行撤诉,嗣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受诉法院认为,在Y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双方感情未有改善,且双方之间保持分居,缺乏感情沟通,且双方曾发生过肢体冲突致原告Y某受伤。综合考虑Y某与Z某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Y某起诉离婚的事由及双方关系现状等因素,X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缺乏共同生活的基础,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
当然,法院在对待原告因遭受家庭暴力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采取了谨慎对待的态度。诚然,本案中,Y某所提证据无法足以证实Z某实施家庭暴力存在严重的程度以及高发的频率,正因为无法证实家庭暴力的长期存在,故损害赔偿的诉请难以得到主张。
【律师建议】婚姻家庭生活具有特有的私密性,外人通常不了解夫妻双方产生矛盾的真实情况是怎样的。作为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若因遭受家庭暴力,应及时报警并保存就医的证据。须知,单纯凭身体受伤的照片无法证实侵权人是谁,也无法证实受伤的程度如何。另外,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因证据不足,可考虑先行撤诉,坚持要求离婚的,可在六个月后再行起诉离婚。
杨权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