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权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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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汇至他人账户,出借人能否向借款人主张?

发布者:杨权法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01日 2282人看过 举报

2019-07-01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8年9月3日,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接受W1的委托,指派杨权法律师担任W1W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接受指派后,本律师从委托人W1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W1W22007年11月参加聚会时相识,系朋友关系。2017年12月至2008年1月初,W2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从W1处借款。基于W1现有的证据所反映的有关本案借款及还款的情况,本律师梳理出案件事实经过如下。

发生时间

发生金额

转账事由

备注

2017年12月29日17:15

30000元

出借给W2

支付宝转账

2018年1月1日18:18

5000元

出借给W2

支付宝转账

2018年1额6日03:17

-5000元

偿还给W1

支付宝转账

2018年1月7日17:42

5000元

应W2要求转至吴某招商银行账户

支付宝转账

2018年1月7日20:50

-5000元

偿还给W1

支付宝转账

2018年1月8日01:44

10000元

出借给W2

支付宝转账

2018年1月8日02:27

5000元

应W2要求转至王某招商银行账户

支付宝转账

2018年1月8日02:36

5000元

应W2要求转至王某招商银行账户

支付宝转账

2018年3月1日,W1W2主张债权,但W2未能还款遂将结欠借款向W1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W1现金伍万元整,于2018.9.1前还。”借款期限届至时,W1再次向W2主张债权,未果。W1的一朋友称能帮助W1把借款要回,W1遂将借条原件交予其朋友。该朋友时隔6个月,未能从W2处追回W1的出借资金。此时,W1方考虑委托律师代理案件。

【审理情况】2018年9月11日,本律师代原告W1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本案于2019年4月19日上午开庭审理,被告W2未到庭。本律师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目的:被告W22018年3月1日认可尚欠原告W1本金50000元,并承诺于2018年9月1日前还款);2.W1支付宝账号交易记录截图一份(证明目的:W1出借款项与W2偿还款项的经过)。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500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9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经过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该院提供有关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抗辩权。该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9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律师分析】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并无争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来看,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尚有部分问题值得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慎重对待。

一、讼争事项产生时,被告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额度是多少?

本案关于W1W2个人支付宝账户转账出借的45000元明显可以确定系原告向被告出借资金。但剩余的15000元系由原告基于被告的要求转账至案外人账户,那这部分资金是否能够认定为原告向被告的出借款项呢?从被告于2018年3月1日出具的借条来看,被告确有50000元本金尚未向原告偿还,而原告也向法庭递交了与本案有关的完整的转账记录。虽然涉案出借资金有15000元系由原告向他人银行账户汇款,但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可以视为具备法律规定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要件。本案中,原告系应被告的要求,将出借资金转至他人账户,而相应转账金额由被告本人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因此,案涉15000元的转账金额应当确认为原告向被告出借的资金,且原告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出借款项的义务。

二、本案中的逾期利息如何主张?

关于民间借贷的逾期利息如何主张的相关问题,本律师在此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案例中已经作出过分析。现结合本案再次探讨一下有关逾期利息的问题。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但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因此,原告无法主张借期内的利息。但是,被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18年9月1日前偿还借款,借款期间届满后相应的利息可由原告依法主张。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建议】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即应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列明出借本金金额、借款期限、逾期利率等事项,并留存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备后续主张债权时省却调取借款人身份信息的诉累。另外还需说明的是,出借人在主张债权时亦应充分衡量委托非专业人士追债的法律风险。本案中,W1的朋友在帮W1追债追了半年之久未能有效实现债务人偿债的目的,所幸W1的朋友尚能将借条原件交还予W1,如没有借条原件,则W1将面临很大的诉讼风险。在此,本律师建议诸多出借人,在主张债权时,须再三斟酌,最好尽早委托律师代理案件为宜。


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曾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任职,现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行政机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420********4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
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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