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权法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26日 12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4月7日,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接受X某的委托,指派杨权法律师担任L某诉X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杨权法律师接到案件材料后对事实进行了梳理,并参加了庭审调查及辩论。本案因L某起诉离婚,X某不同意离婚,故未能调解达成一致。经过审理,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判决:不准予L某与X某离婚,案件受理费由L某负担。
本案的基本案情为:原告L某与被告X某于200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2006年2月9日登记结婚。因L某在N市从事公司销售业务, X某于婚后陪同L某在N市生活居住。L某与X某于2007年1月生育一子L1,于2014年4月生育一女L2。因子女需要上学,X某于2017年4月带子女回C市生活,自此,X某与L某分居。嗣后,L某与X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L某的母亲于2018年2月自行搬离L某在C市的住处。2018年2月某晚,L某带人从位于C市的家中强行抱走了女儿L2。2018年3月1日,L某即诉至法院,称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结婚比较草率,婚后未能培养夫妻感情。L某与X某发生感情纠纷时,X某父母没有及时化解矛盾,最终造成L某与X某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依法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
律师析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律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被告X某与L某虽有分居的事实,但分居并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是因为子女需回C市上学方于2017年4月离开N市与L某分居,且从2017年4月算起至L某起诉时止,也没有满2年,故不应认定L某与X某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再者,X某也不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L某的母亲是自行搬离L某住处的,并不是X某的行为导致,故本案亦不符合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的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由此来看,本案既非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而分居,亦非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决不准L某与X某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寄语:夫妻之间共同生活,本应互谅互让,加强沟通,而不是一遇到琐碎问题,就急切地起诉离婚。真若原告L某所说婚后未能培养夫妻感情,那L某婚后就不会与X某时隔七年之久又生育女儿L2了。和谐的家庭生活千金难换,作为丈夫的L某,应当照顾到妻子X某在家抚养一对儿女的艰辛与不易,而不应一言不合就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