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离婚时,双方协议或通过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确认了子女的抚养权,抚养权的确定是根据离婚时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而确定的。但是,父母在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父母双方及子女的实际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可以依法予以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16、17条对抚养权的变更做了明确规定。
1、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关系。
2、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 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3、就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另行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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