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8〕2号 ),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依据,此前所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凡是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下面我给大家通俗化地拆解。
1、共债共签,就是夫妻两个人都在借款协议或借条上签了字,共同确认是夫妻共同债务,这是没有争议。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借款协议和借条上签字,另一方事后知道了借款事实,以口头或电话、微信、邮件等形式,或者以其他实际行动表示认可借款事实,也就是说作出事后追认的明确意思表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借款协议和借条上签字,另一方事后也没有追认的意思表示。但是如果该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履行抚养和赡养义务,比如孩子上学、老人就医、买车买房、房屋装修、生活购物、夫妻双方的就医及教育娱乐培训等,也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债务,属于一方个人债务。
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借款协议和借条上签字,另一方事后也没有追认的意思表示,如果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举债,比如用于一方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属于一方个人债务。
5、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一般是指双方共同投资经营,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但收入用于共同生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以个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或虽由一方独自筹资但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般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但对一方从事非法经营,另一方并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债务,一般作为个人债务认定。